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初级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6月21日,市局执法人员在对泽州县金村镇孟匠初级中学校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校食堂热食操作间内东侧的调料操作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姜汁,瓶内产品剩约五分之三,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措〔2024〕3号),对该食品予以扣押。
6月26日,当事人提供了姜汁的进货票据,口头承认市局检查当天(6月21日)使用过姜汁,使用前姜汁还未开封,在该姜汁超期后仅使用过一次,并表示可在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明厨亮灶平台进行查证。
6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7月1日,市局工作人员在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泽州县明厨亮灶系统”调取该校厨房灶台间的监控视频,证实了2024年6月21日上午10点38分22秒,该校一男性厨师正在开启姜汁;10点38分30秒,该男性厨师将姜汁倒入一不锈钢盆内。
7月2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
7月4日,市局执法人员对该校长张完顺、司务长庞先林、厨师王保国(曾用名王义青)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
7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关于现在使用的公章名称与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司务长庞先林的职务证明;食堂从业人员王保国、王香娥、李素青的用工协议书及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7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10月11日,案件审核通过。
11月20日,市局集体讨论案件处理决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2023年12月28日,泽州县金村镇孟匠初级中学校购进2瓶姜汁,每瓶单价4元。其中1瓶存放在该校食品储存间调味品区。2024年6月19日,该校司务长庞*林清理储存间时发现姜汁过期,便将过期的姜汁交给后厨女员工王*娥处理,王*娥舍不得丢弃,遂将过期的姜汁存放在与后厨紧邻的杂物间内,准备拿回家自用。2024年6月21日上午,该校厨师王*国(曾用名:王*青)得知学校安排中午给老师加几个菜,在抱怨无调料可用时,该校食堂女员工李*青说有一瓶姜汁可以用,便将已超期的姜汁从杂物间拿出来交给厨师王*国,王*国未认真检查姜汁是否超期,于当天上午10点38分22秒至30秒开启使用,用于加工制作教师午餐菜品(拌粉丝,下同),随后其他员工将其整理后放在食品处理区灶台旁调料柜上。当天上午11点43分左右,市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食品处理区灶台旁调料柜上存放的上述姜汁(已开封)超出保质期后,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综上所述,认定泽州县金村镇孟匠初级中学校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4年6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热食操作间东侧的调料操作台上存放有1瓶已开封的姜汁,该姜汁的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3.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截图2张,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超期姜汁的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11:43;
4.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购进食材票据1张,证明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超期姜汁的进货价格)为4元;
6.当事人2024年7月2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
7.市局调取的5分5秒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用已超过保质期的姜汁调制料汁(用于加工制作拌粉丝)的过程;
8.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具体细节;
9.查询《信用中国(山西)》系统截图3份,证明该校属于初次违法;
10.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4〕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经营者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
当事人对排查出已超期的食品未记录、未正确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对超期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姜汁每瓶购进单价仅为4元,货值金额小;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姜汁加工制作菜品,但因市局检查发现姜汁超期等原因最终未让教师食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9.“事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阶次:减轻处罚。裁量因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主体为个体户等小微经营者的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3.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处5万以下罚款”等规定。
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姜汁复合调味品1瓶;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2月13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