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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12-3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罗曼钻石珠宝宫殿(徐伟)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罗曼钻石珠宝宫殿(徐伟)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3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71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罗曼钻石珠宝宫殿(徐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11日收到线索,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晋城钻石珠宝宫殿”中发布广告,1.广告中含有“买黄金金条五大理由:抗通胀、变现快、低风险、透明性、超保值”等内容。2.广告含有“业内专家关于黄金未来趋势看涨有望突破1000元大关”等内容表述,该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核查,经查,“晋城钻石珠宝宫殿”微信公众号归该店所有并运营,该公众号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一篇推文广告,含有如下内容:“金条国际大盘价起售 2024年投资大势 买黄金 就是收获未来 权威发布 黄金热度高涨……买黄金金条的5大理由 抗通胀 变现快 低风险 透明性 超保值……业内专家关于黄金未来趋势看涨,有望突破1000元大关,千百年来黄金金条一直是人类最权威的金钱形式之一,是便携式,坚不可摧的全球硬通货……限时特惠价 黄金一口价 一件8.8折 两件8.5折……地址 ******”,现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和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提供了涉案推文已删除截图打印件。

2024年11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钻石珠宝宫殿”是晋城市城区罗曼钻石珠宝宫殿所有并运营。

    2.广告中关于黄金的“抗通胀、超保值、业内专家关于黄金未来趋势看涨,有望突破1000元大关”等词语,是对黄金商品保收益的表述。

3.涉案广告阅读85人次,在检查当天已删除。

4.涉案广告是该店提供素材,晋城市城区龙亭广告装饰部制作,经理******审核发布,广告费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营业执照一份、经营者******经理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推文广告截图,证明该店广告宣传内容;

5.收据1份,证明广告费用。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店处理公众号广告相关事宜的委托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2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店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金条国际大盘价起售 2024年投资大势 买黄金 就是收获未来 权威发布 黄金热度高涨……买黄金金条的5大理由 抗通胀 变现快 低风险 透明性 超保值……业内专家关于黄金未来趋势看涨,有望突破1000元大关”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12月31日至202712月3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6月3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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