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65号
当事人:晋城市楠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4381),称晋城市楠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晋城市楠慕口腔”中发布的名为“暑期活动大放送”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楠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打开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晋城市楠慕口腔”,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 08:21发布了一篇名为“暑期活动大放送”的推文,含有“《暑期正畸 绽放自信笑容》四张整牙图片,青春毕业季,美牙正当时……专业团队,精准定制……先进技术,舒适矫正……暑期特惠,惊喜不断……店内新推出暑期活动截止8月31日,更有好礼相送哦,活动内容如下:500抵1000元……口腔面肌功能训练 1000元抵2000元 原价6000元 全景片 CT 侧位 面部照 口内彩照免费 免费方案设计 中考成绩可抵现金使用可与店内优惠叠加使用详情请到店内资源”等内容。
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该公司对涉案相关资料和现场笔录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31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市楠慕口腔”为晋城市楠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 08:21在其微信公众号“晋城市楠慕口腔”发布了一篇名为“暑期活动大放送”的推文,推文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了暑期正畸专属活动,介绍有正畸技术、活动对象、活动截止时间、活动方案内容、各项目价格等,认定此推文为医疗广告。
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4.涉案推文已于现场检查当日2024年10月30日删除。
5.本案广告费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公众号推文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内容。
5.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相关费用。
6.后台删除广告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删除。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的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6月3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