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阳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20日接移送案件线索,称阳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利用其“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的推文中存在“高效快速、安全无毒”等涉及对治疗功效及安全性做出断言或者保证等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阳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2023年10月9日在“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的推文,含有“高效快速、安全无毒”等涉及对治疗功效及安全性做出断言或者保证等用语;且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10月9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在阳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众号发布题为“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的推文,包含“科室介绍 妇女保健部现共有人员17名,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医生6人,护士8人,行政人员3人。我部主要临床任务是妇女各个生理时期的保健门诊,包括妇科门诊、乳腺门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计划生育咨询门诊、更年期门诊、青春期门诊、妇女群众保健门诊。承担着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群体健康体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有先进的妇科蓝氧治疗仪、输卵管不孕症造影通液仪... 仪器设备 妇科蓝氧综合治疗仪具有无毒副反应,安全有效、环保、经济方便的优势,更好地治疗生殖道感染(各种阴道炎症、宫颈炎)和用于生殖保健服务,同时,对导致宫颈癌的HPV感染也有治疗作用。只杀病菌,不伤肌体、高效快速、安全无毒、费用低廉... 妇女保健部服务热线 4220046 医院地址:阳城县新阳东街建设北路19号”等宣传内容。“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系阳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有并运营。
2.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3.当事人2024年9月30日将上述推文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公众号推文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内容。
5.后台删除广告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删除。
6.广告费用收据1张,证明广告费用20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2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题为“阳城县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的推文,包含“妇女保健部现共有人员17名,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医生6人,护士8人,行政人员3人...妇女保健部服务热线 4220046 医院地址:阳城县新阳东街建设北路19号”等医疗机构宣传内容,以及“我部主要临床任务是妇女各个生理时期的保健门诊,包括妇科门诊、乳腺门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计划生育咨询门诊、更年期门诊、青春期门诊、妇女群众保健门诊。承担着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群体健康体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有先进的妇科蓝氧治疗仪、输卵管不孕症造影通液仪... ”等医疗服务介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内容为医疗广告。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涉案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涉案广告内容包含“高效快速”“安全无毒”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性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删除了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性用语的医疗广告出现在当事人发布的同一篇推文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决定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7年12月2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6月2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