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晋城市十二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收到线索,称该公司在淘宝的店铺“高山爆款严选”一款名为“芃医屁舒膏草本天猫旗舰店痔疮消肉球凝胶断内痔外痔芄竼梵凡屁去”的商品页面介绍内容含有“消肿去炎、创面愈合、内痔外痔、消肿化核”等内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责改﹝2024﹞802号),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前变更营业执照住所信息。该公司在淘宝的店铺“高山爆款严选”一款名为“芃医屁舒膏草本天猫旗舰店痔疮消肉球凝胶断内痔外痔芄竼梵凡屁去”的产品中发布广告,广告含有:“有痔疮并不可怕 用芃医屁舒膏 ……消肿去炎 创面愈合 内痔外痔 消肿化核……抑菌止痒 三效一体 还你健康肛周 告别痔疮……(内痔 外痔 坠痛 便血)”等内容表述。现场查看上述产品,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2)第C022号。该产品的淘宝详情页在检查当天已删除。
2024年11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淘宝的店铺“高山爆款严选”是晋城市十二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涉案产品名称是芃医草本屁舒膏,是一款消字号产品,产品外盒标示的有:“【主要成分】紫草,芦荟,五倍子,血三七,醋酸氯己定,维生素E ,冰片,薄荷脑,硬脂酸,医用凡士林,液体石蜡,甘油,三乙醇胺,纯净水。【剂型】膏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醋酸氯己定(0.03%-0.25%)。【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用于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白色念珠菌。【使用方法】外用、取本品涂抹于不适处”等信息。
3.芃医草本屁舒膏在淘宝的宣传页面有:“什么是痔疮你了解吗?用芃医屁舒膏 痔疮是临床上一种常见的肛门疾病,痔是直肠下端的肛垫出现了病理性肥大。根据发生部位的不同,痔可分为内痔、外痔和混合痔”、“有痔疮并不可怕 用芃医屁舒膏 肛门疼痛 便血肉球 瘙痒难耐 大肠坠痛 排便困难 肿物脱出”、“不刺激、防反复、渗透强、快修复 拒绝反复 才是硬道理 用芃医屁舒膏 深海萃取 快速止疼 消肿去炎 拔出痔核 抑菌止痒 深层修复 三效一体 还你健康肛周 告别痔疮”、“消痔修复屁舒膏 PP不再难受”等内容,这些描述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可解决肛周问题、告别痔疮。而产品实物标示的功效只有:“用于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白色念珠菌”,故该公司在淘宝宣传的功效与产品实际标示内容不符,且该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芃医草本屁舒膏对痔疮有效果,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芃医草本屁舒膏的宣传广告为虚假广告。
5.涉案产品宣传是该公司提供文字内容,晋城市晋纺商贸服装有限公司找图片做排版美化,该公司运营审核后发布。费用100元。
6.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已变更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与现经营场所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营业执照2份、法人范子龙、受托人张皓杰身份证复印件,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产品淘宝宣传广告整改前后截图,证明该店广告宣传内容和整改后宣传情况;
5.发票1份,证明广告费用;
6.产品芃医草本屁舒膏实拍图1张,证明产品标示信息;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晋城市十二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宣传芃医屁舒膏的功效与产品实际标示内容不符,广告内容引人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7月17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