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 事 人:晋城智安优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晋**;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7月9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4184):晋城智安优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10393202355704),现场未提供该电梯6月21日的维护保养记录。2024年7月10日,7月24日,执法人员两次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单位提供的电梯维保记录中,该电梯6月21日的维保记录已填写。
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法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理**进行询问调查;
2024年8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维保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2024年8月13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6月21日,晋城智安优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员工因为处理锦盛苑小区的电梯投诉事件,所以当天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的在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10393202355704)进行维护保养。6月24日下午,当事人才对该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于当天补写了6月21日的维护保养记录。该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检查的情况;
3.监督检查时,现场提供的电梯(设备代码:
311010393202355704)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4月8日-6月6日)共5份,转办案件线索核查时,现场提供的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10393202355704)维护保养记录(4月8日-7月6日)共7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6月21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情况说明等各1份,证明上述电梯在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4〕6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违反条款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 2024年 11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 2025年 11月 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