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2-1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左左佑佑便利店(王八林)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4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王八林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25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1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4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城区左左佑佑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23年03月03日。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接市局执法协调科案件线索转办(登记编号:2024121602),内容为:接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线索,******无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随附材料有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晋市城烟移(2024)第22号)1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1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晋市城烟存通[2024]332.333.334.335号)4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

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执法核查,情况如下:

1、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未发现经营有烟草产品,未能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资质证件。

3、经核对该单位经营地址为经城市******。

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实际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1月7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4日,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烟草产品,并将所经营的烟草产品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1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执法核查。当事人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成立,当事人原先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证件有效期约至2024年1月,证件到期后当事人未能续办证件。结合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有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而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所经营门店没有收银系统,经营收款多为现金交易,或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二维码收款电子支付,无法鉴别烟草产品经营销售数据,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总额根据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查扣的烟草产品清单(详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晋市城烟存通[2024]332.333.334.335号)以及核价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统计,违法经营额为20098.5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相关资料1份,证明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检查情况,涉案物品情况和违法经营总额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我队执法核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5、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5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经营烟草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构成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当事人在执法检查之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50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8月1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