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8月1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聚氧乙烯绝缘控制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规格型号KVV-450/750 4x4、生产日期/批号2022-04-07/20220407)进行监督抽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及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不符合GB/TP330-2020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经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复检,检验结论为“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GB/TP330-2020的指标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6日,收到《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4486,随附检验报告和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
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涉案同批号的产品共168米,经审批,对涉案库存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1月13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孟亮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7日生产涉案聚氧乙烯绝缘控制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规格型号KVV-450/750 4x4、生产日期/批号2022-04-07/20220407)共200米,2024年8月15日监督抽查之前,当事人自检及2次监督抽查使用22米,剩余产品经2024年度山西省监督抽查和异议复检判定为不合格,抽样用10米,现库存168米,销价16元/米,本案货值金额2848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工序检验记录、自检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等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3月20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综合考虑涉案产品未销售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聚氧乙烯绝缘控制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产品共168米;
3.罚款35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2028年 3 月27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9月 28 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