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69 号
当事人: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1月29日,接收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2个环境检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4】271号)(注: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另案处理)。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山西中航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铸造园区油气合建站委托,于2024年7月5日对油气回收和噪声进行检测,出具的编号为KL2024YQ-070201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4年12月25日,经市局同意,建议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进行核查。
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郭国宏进行询问。
2024年12月20日,因案源主体为异地,案件核查比较复杂,经审批,同意申请延迟立案。
2025年1月13日,经审批,本局对你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一案进行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2个环境检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4】271号)中有关问题线索:出具编号为KL2024YQ-070201的检测报告,1.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2024年7月5日10至11时对山西中航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铸造园区油气合建站监测密闭性前未能停止加油30分钟;2.在检测过程中有其他汽油加油枪加注汽油行为; 以上问题线索未能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2-20202》密闭性检测方法中B.6.2检测前准备的B.6.2.2“在检测之前30min和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加油操作”和 B.6.2.3“所有加油枪都正确地挂在加油机上的标准”之规定进行检测。
另据查明:出具编号为KL2024YQ-070201的检测报告中,监控视频中密闭性监测过程中未使用氮气瓶用于密闭性监测。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郭国宏积极配合询问,解释清楚了现场检测人员在进行密闭性监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氮气瓶用于密闭性监测,并提供了有效的印证资料。
剩余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均提供了有效的印证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现场检测人员在进行密闭性监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氮气瓶用于密闭性监测的图片一份;(3)2024年12月18日对河南开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郭国宏的询问笔录一份;(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2个环境检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4】271号)》中有关印证资料。以上证明 :上述事实情况属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3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你机构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拟对你机构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8年 3 月 30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9月3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