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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3-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魏荷菊卫浴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3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魏荷菊卫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2024年9月9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晋城市城区魏荷菊卫浴店销售的快开龙头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快开龙头所检管螺纹精度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依据《山西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4A03F008。

2024年12月19日,收到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4121707。

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到晋城市城区魏荷菊卫浴店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型号的快开龙头。

2024年12月23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本局认为,你公司销售的快开龙头经抽样检验,所检管螺纹精度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依据《山西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申请复检后仍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帝富龙卫浴购进上述型号快开龙头3个,进价12元/个,销售价20元/个,其中抽检用样品2个,发回厂家复检1个,抽检支付价款4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20×3=60元,违法所得(20-12)×2=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快开龙头进行抽检情况

2.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所检项目判定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4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销货、抽样等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广东帝富龙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购进来源。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年3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鉴于调查期间,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本案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快开龙头;

2.罚款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罚没款合计7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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