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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1-0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凤城国际酒店(晋城)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20252

当事人:凤城国际酒店(晋城)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8Q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99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白马寺山森林公园西侧(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侯**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一楼(自助餐厅)操作间炒锅区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锦辉星火味椒盐”(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45克)剩余8克;同区域发现1瓶已开封的“海南黄灯笼辣椒酱”(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剩余66克。执法人员对上述调味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0月25日,经审批,我局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前厨师长苏**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立案调查。

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自助餐厅后厨厨师宁陈霞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同日,对自助餐厅后厨厨师杨**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1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询通[2024]601号《询问通知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6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后厨厨师续**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11月14日、11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晋城市监限提[2024]6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

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后厨,对扣押的调味料剩余量进行了称重,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限提[2024]60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2月2日,当事人提供了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同日,对当事人已离职员工李**进行询问调查。

12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延强【2024】8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6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2月5日、12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一楼(自助餐厅)操作间炒锅区操作台上摆放着1瓶已开封的“锦辉星火味椒盐”(标签标注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600932),已超过保质期。同区域发现1瓶已开封的“海南黄灯笼辣椒酱”(标签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6010600374),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锦辉星火味椒盐”1瓶(标示净含量45克)剩余8克,购进价格2元/瓶,用于制作菜品“避风塘椒盐大虾”,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晚、10月1日晚使用锦辉星火味椒盐制作自助餐菜品“避风塘椒盐大虾”共2锅,2次自助餐人数均为30人,售价为256元/锅,货值金额256×2+8/45×2=512.4元,违法所得256X2=512元;

涉案“海南黄灯笼辣椒酱”1瓶(标示净含量500克)剩余66克,购进价格为7.9元/瓶,用于制作菜品“金汤龙利鱼”,未发现海南黄灯笼辣椒酱的使用记录,货值金额为66/500×7.9=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先登[2024]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共4页,证明涉案食品的基本情况。

3、2024年10月25日现场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强制[2024]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共10页,证明10月25日我局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对原厨师长苏**的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涉案食品用于制作菜品名单。

5、对厨师宁**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调查过程。

6、对厨师杨**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调查过程。

7、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共12页,证明涉案食品被发现的具体位置。

8、当事人微信工作群截图,共2页,证明调查过程。

9、晋城市监询通[2024]601号《询问通知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6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等,共6页,证明调查过程。

10、对厨师续**的询问笔录及印证资料,共10页,证明使用涉案食品的情况。

11、炒锅部在职员工人事档案,共30页,证明调查过程。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共4页,证明违法主体。

13、员工考勤表及晨检记录表、康养中心自助餐餐标、已离职员工人事档案,共44页,证明调查过程。

14、涉案调味料的进出库记录,共4页,证明调查过程。

15、晋城市监限提[2024]60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证明调查过程。

1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剩余量称重照片,共2页,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17、涉案食品供货商许可证、供货协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共2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建立并执行了食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

18、菜品价格,共1页,证明涉案食品违法所得。

19、对厨师李**的询问笔录,共6页,证明涉案食品用于制售菜品的情况,证明货值金额。

20、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延强[2024]8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6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4页,证明扣押延期程序,以及调查过程。

21、凤城国际酒店半成品加工标准制作成本卡及情况说明,共3页,证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22、9月28日、10月1日、10月18日、10月19日上岗后厨人员名单,共30页,证明涉案调味料的用量。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4]1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内容如下:

(一)、酒店自2020年7月投入运行以来,始终承担并圆满完成了多次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形成了美誉度很高的“凤城”品牌。在历次接待服务保障工作中,酒店在贵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从食品原材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出品、留样、厨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控制,多年来酒店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此次查出“海南黄灯笼辣椒酱”和锦辉星火味椒盐”过期问题,主要原因是今年9月、10月,酒店政务接待工作过于密集和繁重,管理人员精力偏于菜品出品质量而忽视了调味品管理,纯属偶然和初犯事件,绝非主观故意,同时也没有造成大的影响。

(二)、贵局在康养大会保障期间对康养中心自助餐检查发现:调味品过期(“海南黄灯笼辣椒酱”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其保质期届满;“锦辉星火味椒盐”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其保质期届满)。经过对后厨工作人员例行询问并经贵局调查:

1、“灯笼椒酱”虽属不常用调味品,但过期后存在安全隐患。所幸过期日期至检查日期这一时段没有使用记录,也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对此酒店高度重视,一方面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宣贯落实,做到立整立改;另一方面责成质检部对后厨所有食品原材料进行彻查,并对所有后厨管理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2、酒店对于食材的挑选与部分调味品的制作一直秉持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顾客提供纯正的晋城风味。关于过期的“锦辉星火味椒盐”实际上是自行炒制研磨过滤的椒盐装入了已显示过期的空瓶中,特作详细说明:我店后厨师傅在制作椒盐时,遵循传统工艺,自行炒制、研磨、过滤,以保证椒盐的纯正与品质。然而,在保存过程中,不慎误用了前期的味椒盐空瓶,将自行研磨的椒盐装入其中。由于瓶内所装并非原装调味品,且保存方式不当,导致贵局误以为该调味品已过期。对此,我店深感抱歉,并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该调味品空瓶因保存方式不当,未及时清理与更新,导致产生误解。我店已立即采取措施,对后厨的存储方式进行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对于已误用的味椒盐空瓶,我店将进行全面清理与更新,确保使用的调味品均为新鲜、安全、无过期的产品。

(三)、贵局查处时,我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要体现在:(1)厨房工作人员主动配合做笔录以及印证资料;(2)重新盘点并调取库房物品进出库记录,追溯源头;(3)办公室协调人力资源部、餐饮厨部及时收集并为贵局送达相关材料等。

(四)、酒店自2020年成立以来,未因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经过此次事件,酒店将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全力以赴推进整改工作。主要体现在:(1)第一时间全面清查过期食品,并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规范了食品采购、库存、使用流程和标准;(2)积极推行“4D”管理办法,打造整洁、安全、有条理的产品和环境;(3)完善食品台账管理,并建立巡检机制,定期盘点库内物品;(4)加大食品安全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5)严格执行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酒店致力于打造高星级餐饮服务水准,本次事件,我方绝不存在“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态度。感谢贵局的警示批评,恳请贵局酌情考虑,以警示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我酒店定不负市委市政府的信任,不负全市人民的信任。

我局认为,检查发现的两个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已经近一个月之久,可见当事人的管理并不完善。接待任务繁重不能作为理由,越是接待任务繁重,越应当引起重视,确保食品安全。

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涉案的“锦辉星火味椒盐”除一名面点房厨师称使用自磨花椒面制作菜品“椒盐馍片”外,其他使用过该过期味椒盐的炒锅部厨师均承认确实是使用了涉案味椒盐制作菜品“椒盐大虾”;对于涉案的“海南黄灯笼辣椒酱”,除未离职厨师续浩耀称未使用过涉案辣椒酱制作菜品外,炒锅部已离职厨师长和厨师、在职切配员均承认使用涉案辣椒酱制作菜品“金汤龙利鱼”,虽如此,我局为慎重起见,未认定涉案辣椒酱用于制作菜品“金汤龙利鱼”及相关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调查的事实,无法采纳这个申辩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涉案食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报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一个月,就餐人数60人,且执法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的时间为提供国际性会议餐饮服务(“第14届中日韩三国新材料国际学术研讨会”重大会议餐饮服务保障)前两天,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惩戒违法行为,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等相关因素,拟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罚款幅度的最低限额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锦辉星火味椒盐”、“海南黄灯笼辣椒酱”(调味料)加工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伍百壹拾贰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锦辉星火味椒盐”1瓶、“海南黄灯笼辣椒酱”1瓶;

3、罚款50000元(伍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120日至2028年119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12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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