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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展新时代广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暖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罚〔202584

当事人: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展新时代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

经营者 ***

身份证号:*******

成立日期:2011010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20日,接市局案源线索批转(登记编号:2025011605):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展新时代广场销售的电暖袋在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展新时代广场销售的电暖袋(商标:暖霸,规格型号:NB系列)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标准,依据《山西省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CJJC-D202400546,签发日期:2024年12月6日。

202512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2月10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展新时代广场销售的电暖袋(商标:暖霸,规格型号:NB系列),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标准,依据《山西省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涉案不合格电暖袋凤展新时代广场的租赁商于2024年11月3日向其供货,供货3台,其中销售2台(抽检用样品1台,销售1台),备样1台。进货价格15元/台,销售价格35元/台,。本案货值金额105(35×3)元,违法所得40[(35-1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销售的电暖袋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1份,销售标签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供货情况以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9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标准国家标准的电暖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暖袋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暖袋

2.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暖袋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05元。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5元。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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