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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9-1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晋翼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排除消费者的解释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不罚〔202423


名称:晋城市晋翼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13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入口处展示有《2024首届会员暨青少年公开赛》宣传海报,内容包含:比赛项目、时间、奖金设置、比赛规则等内容在海报最下方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晋翼台球所有”。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并当场要求其改正。

2024年7月5日,经审批,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事实:

当事人海报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晋翼台球所有的行为,构成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本行为不涉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4年6月13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海报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取证照片共2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5.当事人整改后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遮盖了最终解释权归晋翼台球所有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49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4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晋翼台球所有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的规定,构成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属于首次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各项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第103项“经营者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中不予处罚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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