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小二家鲜果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4年5月7日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有市民在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留言,晋城市城区小二家鲜果店在美团御果约期(果切·果捞·晋城店)售卖的西梅,商品参数写进口,产地智利,但外包装没有标签说明是进口商品。
2024年11月22日,城区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小二家鲜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美团平台店铺“御果约期(果切·果捞·晋城店)”销售的“[当季特惠]新鲜西梅200g”商品含有“商品参数 重量 约200克(g) 国产/进口 进口 品种 其他 产地 智利”等内容,现场当事人称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海关报关单。
2024年12月6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美团店铺御果约期(果切·果捞·晋城店)为当事人在美团所经营的线上店铺。
2.当事人2024年11月在其所经营的美团店铺御果约期(果切·果捞·晋城店)销售的“[当季特惠]新鲜西梅200g”的商品,其商品页面含有“商品参数 重量 约200克(g) 国产/进口 进口 品种 其他 产地 智利”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所售西梅不是进口西梅,西梅为季节性产品,11月西梅为新疆所产。该商品共售卖2单。该商品已下架。
3.上述商品广告是由店内人员提供商品信息,晋城市科飞印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图片、排版等进行编辑,再由店长审核发布。
4.本案广告费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铺在美团店铺发布商品广告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4.涉案宣传广告截图,证明该店铺售卖商品的宣传内容;
5.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该店铺发布商品广告的相关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所售水果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下架产品,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年_月_日至 年_月_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年_月_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