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81号
当事人: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2月20日收到线索,称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大医院整形美容科”发布“不是所有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的广告中含有“精准,安全,高效”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月2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医院进行检查,法定代表人不在场,委托党群工作部******陪同检查。该医院于2025年1月13日08:56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不是所有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的广告,含有“权威、安全、合规 效果高交付 品质好保障!并不是所有的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 什么样的脸更适合黄金微针?敏感,敏痘,松弛,脸垂,脸垮……不是所有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 敏感肌真抗衰 以色列美迪迈经典实力主打 相控专利技术,深度及温度的精准把控 精准相控技术实现50个精准层次定位,通过调节脉宽和功率实现能量精准调控 安全 精湛的制造艺术,127um锥形涉及超级锋利针体,搭配电控平滑进针,安全稳定 高效 穿透层次最深可达5mm,解决传统射频无法解决的深度问题,适应症更广,疗效更佳。 合规 美国FDA、欧盟CE 中国NMPA 三类器械认证,安全可靠;咨询电话0356-3886559 地址:晋城大医院门诊四楼F区 13诊室 整形美容科 阅读32”的内容。涉案广告于检查当天已删除。
2025年2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微信公众号“晋城大医院整形美容科”是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所有并运营。
2.经查,黄金微针是黄金射频微针,属于微针射频类的医美治疗项目,黄金微针是该医院整形美容科的一项医美项目,使用的仪器是美迪迈医疗激光公司的高频皮肤治疗仪,查看该仪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83091955),适用范围一栏写有:本产品在医疗机构的皮肤科使用,用于减轻皮肤皱纹。该医院在公众号发布的“不是所有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属于医疗广告,含有精准、安全、高效等描述。
3.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4.涉案广告是该医院整形美容科工作人员制作发布,根据该医院新闻宣传稿酬管理办法和情况说明,认定广告费用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医院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广告已删除截图1份,证明该医院整改情况。
5.情况说明1份,晋城大医院新闻宣传稿酬管理办法1份,证明广告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4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该医院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是所有黄金微针都叫美迪迈”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涉案广告中含有精准、安全、高效等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出现在当事人发布的同一篇广告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决定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和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8年4月22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0月23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