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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5-0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95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0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95


当事人:晋城市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220日收到线索,称该学校在微信公众号“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发布“电焊工招聘”的广告中含有“包教,包会,包就业”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月24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学校进行检查,法人******在场陪同检查,该学校在微信公众号“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中发布的“电焊工招募”的广告含有“198学焊工,包教,包会,包就业,2024年最后一波福利来了,抓紧这波福利,开起2025年高新起航,前50名报名送焊工服一套,年龄18-60岁,男女均可,联系电话:13015459918,微信同号……报名地址:晋城市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阅读11”。该广告已在检查当天删除。

2025年2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是晋城市三月红职业培训学校所有并运营。

2.该学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属于培训类广告,其中宣传的“包教,包会,包就业”等属于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描述。

3.该广告是该学校办公室文员发布,广告费用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学校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广告已删除截图1份,证明该学校整改情况。

5.情况说明1份,学校管理制度1份,证明广告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学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培训广告含有“包教,包会,包就业”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构成了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1月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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