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36号
当事人:焦钰云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7日收到线索,举报商家提钱退休好物严选店(焦钰云)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淘宝店铺登记地址进行检查,经查,淘宝店铺“提钱退休好物严选店”为焦钰云实际经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探花猫暖宝宝贴卡通发热贴女生大姨妈暖身发热敷帖暖宝贴保”的暖贴,于1月13日已停止销售,该产品是焦钰云通过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平台的“义乌市妮田电子商务商行”进行一件代发,代发的产品名称为:“国潮暖贴暖宝宝贴自发热12小时暖贴关节贴暖身贴大姨妈保暖贴冬季”。通过后台订单统计查看交易记录,该产品共售出20单,显示实付款590.50元。
2025年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1月22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淘宝店铺“提钱退休好物严选店”为焦钰云实际经营。
2.“探花猫”属于注册商标,探花猫品牌暖贴在淘宝、天猫店铺均有销售,查看其中一家(探花猫初韵专卖店),该暖贴销量7000+,销量高,有一定影响力。
3.焦钰云售卖的暖宝宝贴是通过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平台的“义乌市妮田电子商务商行”进行一件代发,现场无库存,代发的产品名称为:“国潮暖贴暖宝宝贴自发热12小时暖贴关节贴暖身贴大姨妈保暖贴冬季”,并非探花猫品牌的暖宝宝贴。
4.焦钰云在销售涉案暖贴时候,名称标注的为:“探花猫暖宝宝贴卡通发热贴女生大姨妈暖身发热敷帖暖宝贴保”,销售页面的图片为探花猫暖贴商品盒子图片,并含有:“探花猫暖宝宝贴 40片装 6小时≥53℃ 正品保障 ”字样。
5.涉案产品一共售出20单,收到实付款59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焦钰云售卖涉案暖贴的相关情况。
3.焦钰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皓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和委托情况。
4.后台截图4张,证明涉案暖贴销售和下架情况。
5.淘宝截图3张,证明涉案暖贴宣传内容来源、证明探花猫品牌暖贴销售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焦钰云在淘宝店铺:“提钱退休好物严选店”销售的暖贴非探花猫品牌,在售卖该产品的时候使用了“探花猫”暖贴的图片及名称,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探花猫品牌的暖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了实施混淆的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8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9月1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