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13日收到市局移交线索,称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摩天集团”发布的“山河远阔,国泰民安 致敬⑦⑤载光辉岁月”的广告中含有国旗,涉嫌违反《广告法》。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在受托人******陪同下,现场打开该集团微信公众号“摩天集团”,该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16:25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燃FUN国庆,特惠风暴!中原街上,四重好礼“蟹”全城∽”的广告,含有如下内容:“图片(含中原盛世城 璟园(2023)晋商房预售晋字第034、035、054号 盛世篇章 锦绣中国 我爱你中国字样 含有热气球素材 热气球上有五星红旗图案)……中原盛世城·璟园 满满诚意 邀您国庆安家享盛惠……[面积区间]建面100-244㎡全程好房正当燃 [咨询热线]0356-3081111 [展示中心]晋城市白水街与景西路交汇处东100处 ”阅读410。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山河远阔,国泰民安”的广告,含有如下内容:“图片(中原盛世城 璟园(2023)晋商房预售晋字第034、035、054号 盛世篇章 锦绣中国 我爱你中国字样 含有热气球素材 热气球上有五星红旗图案 3081111 城市展厅:******(晋城市福利院正对面)项目地址:****** 开发商:山西碧天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礼赞祖国:0356-3081111 浏览292 2024年10月01日 09:27 山西”,上述两篇现场已删除。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述两篇推文已删除截图证明,并签字确认。
2025年2月7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4日,对受托人李东东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摩天集团”是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信推文广告含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信息、项目地址、咨询热线等,故认定该推文为房地产广告。
4.上述两篇推文广告中图片的中间均含有印着五星红旗的热气球素材。
5.涉案推文在检查当天2025年1月16日删除。
6.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原盛世城·璟园项目的投资商,涉案广告是该公司员工编辑发布,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告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推文广告截图,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5.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摩天集团”的认证主体是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房地产广告的图片中含有印着五星红旗的热气球素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了涉案推文,且当事人此行为是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
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为体现过罚相当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房地产广告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1月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