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93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钟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40502MF7319043P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下辇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
身份证件号码:1***********************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城区局转区委第三巡查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对小区商户、钟家庄小学、钟家庄幼儿园转供电时,在电费中加收了费用。
2024年12月24日,经审批,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了解情况,向其下达了晋城市监限提【202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收取各商户、钟家庄小学、钟家庄幼儿园电费的原始凭证。
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了相关收据凭证。
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输电员聂建枝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5年2月10日、2月14日,受托人提供了后续相关凭证记录。
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责退告[2025]60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3月13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钟家庄幼儿园转供12863千瓦时电量,以0.5435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5000元(2022年、2023年两年收取电费共计10000元,以每年收取5000元计);向钟家庄小学转供21947千瓦时电量,以0.9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19752元;向古玩市场转供103770千瓦时电量,以1.21元/千瓦时(1月)、1.0元/千瓦时(2-4月)、0.9元/千瓦时(5-12月)单价收取电费97076元;向一至三楼商户转供18860千瓦时电量,以1.2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22641元;而2023年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年平均单价为0.6117元/千瓦时。
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向钟家庄幼儿园转供18565千瓦时电量,以0.7元/千瓦时单价收至9月(含9月)电费共计8537元;向钟家庄小学转供22463千瓦时电量,以0.7元/千瓦时单价收至10月(含10月)电费共计11978元;向古玩市场转供79680千瓦时电量,以0.9元/千瓦时单价收至11月,电费共计71712元;向一至三楼商户转供10197千瓦时电量,以1.2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12240元;而2024年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年平均单价为0.5901元/千瓦时。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规定:“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算,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按照转供电主体每月最高10%的损耗率计算,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转供电环节在电费中加收费用共计68664元。
我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全部退款完毕,退款共计68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6日现场笔录、晋城市监限提[202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调查经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共7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
3、钟阳2023——2024年各终端用电户抄表记录,共12页,证明终端用户用电度数、收取电费单价。
4、钟阳2023——2024年收取各终端用电户电费发票,共21页,证明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单价。
5、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开具的钟阳2023——2024年用电计费清单,共37页,证明当事人每月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总额、每月用电量。
6、对负责1——3楼商户的输电员聂建枝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多收电费具体金额计算过程。
7、钟阳收取各用电户电费发票,共102页,证明终端用户每月用电度数、每月钟阳收取电费金额。
8、情况说明,共3页,证明终端用户用电度数、收取电费单价、终端用户相关情况等。
9、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责退告【2025】60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多收电费明细、送达回证,共17页,证明我局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10、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责令退款通知前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
11、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
12、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共44页,证明当事人已退还了全部多收价款。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5]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算,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68664元(陆万捌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05月12日至2028年05月1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2025年08月12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9 日
本文一式 四 份, 二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