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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5-0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钟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0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202593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钟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40502MF7319043P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下辇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

身份证件号码:1***********************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城区局转区委第三巡查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对小区商户、钟家庄小学、钟家庄幼儿园转供电时,在电费中加收了费用。

2024年12月24日,经审批,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了解情况,向其下达了晋城市监限提【202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收取各商户、钟家庄小学、钟家庄幼儿园电费的原始凭证。

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了相关收据凭证。

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输电员聂建枝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5年2月10日、2月14日,受托人提供了后续相关凭证记录。

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责退告[2025]60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3月13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钟家庄幼儿园转供12863千瓦时电量,以0.5435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5000元(2022年、2023年两年收取电费共计10000元,以每年收取5000元计);向钟家庄小学转供21947千瓦时电量,以0.9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19752元;向古玩市场转供103770千瓦时电量,以1.21元/千瓦时(1月)、1.0元/千瓦时(2-4月)、0.9元/千瓦时(5-12月)单价收取电费97076元;向一至三楼商户转供18860千瓦时电量,以1.2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22641元;而2023年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年平均单价为0.6117元/千瓦时。

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向钟家庄幼儿园转供18565千瓦时电量,以0.7元/千瓦时单价收至9月(含9月)电费共计8537元;向钟家庄小学转供22463千瓦时电量,以0.7元/千瓦时单价收至10月(含10月)电费共计11978元;向古玩市场转供79680千瓦时电量,以0.9元/千瓦时单价收至11月,电费共计71712元;向一至三楼商户转供10197千瓦时电量,以1.2元/千瓦时单价收取电费12240元;而2024年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年平均单价为0.5901元/千瓦时。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规定:“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算,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按照转供电主体每月最高10%的损耗率计算,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转供电环节在电费中加收费用共计68664元。

我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全部退款完毕,退款共计68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6日现场笔录、晋城市监限提[202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5页,证明调查经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共7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

3、钟阳2023——2024年各终端用电户抄表记录,共12页,证明终端用户用电度数、收取电费单价。

4、钟阳2023——2024年收取各终端用电户电费发票,共21页,证明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单价。

5、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开具的钟阳2023——2024年用电计费清单,共37页,证明当事人每月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总额、每月用电量。

6、对负责1——3楼商户的输电员聂建枝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多收电费具体金额计算过程。

7、钟阳收取各用电户电费发票,共102页,证明终端用户每月用电度数、每月钟阳收取电费金额。

8、情况说明,共3页,证明终端用户用电度数、收取电费单价、终端用户相关情况等。

9、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责退告【2025】60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多收电费明细、送达回证,共17页,证明我局2025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

10、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责令退款通知前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

11、有关事项审批表、晋城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

12、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共44页,证明当事人已退还了全部多收价款。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5]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算,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68664元(陆万捌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05月12日至2028年05月1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2025年08月12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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