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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5-2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 处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87317.56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1.5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8

当事人: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西郜村村南100米处

2024年1月10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对吕梁森源盛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 Φ12,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1/L52311271)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钢筋边部微观组织、宏观金相不符合GB/T 1499.2-2018规定的要求,依据《吕梁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CJ2023010,签发日期:2024年3月20日。该型号热轧带肋钢筋是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生产的。2024年6月19日接到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4152。附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到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4年7月3日向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后经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后,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复检。2024年7月4日,收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暂缓对检验报告编号JCJ2023010和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308088后处理通知的函》。2024年7月9日,经审批,延长本案立案期限。2024年7月15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复检,经抽样检测,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依据《吕梁市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TD-20240715-028S,签发日期:2024年7月18日。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2024年8月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10月25日,经审批,延长本案办案期限三十天。2024年11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延长本案办案期限六个月。

经调查,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 Φ12,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1/L52311271),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验,以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结论均为不合格。

上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生产炉次号为L52311271,该炉次一共生产了62.34吨,分别销售给了吕梁森源盛物资有限公司、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昌晋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俊材商贸有限公司,其中销售给吕梁森源盛物资有限公司24.936吨(共12件,每件260支,共3120支)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对该炉次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召回,共召回27件(56.106吨),全部进行了切割回炉处理,其中吕梁森源盛物资有限公司共召回10件(20.78吨)。该产品成本价为3800元/吨,销售价为3820元/吨。本次抽检基数/批量2860支(9m)。本案货值金额87317.56(24.936÷3120×2860×3820)元,违法所得41.56[(24.936÷3120×2860-20.78)×(3820-3800)]元。(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其他生产销售产品是不合格产品,故本案货值金额按抽检基数2860支(9m)计算,违法所得按抽检基数2860支(9m)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关于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函》1份,《产品质量监督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1份,《关于暂缓对检验报告编号JCJ2023010和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308088后处理通知的函1份,《关于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的函》1份,证明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记录》1份,《送货清单》1份,《晋钢螺纹钢检验记录表》1份,《12mm不合格螺纹钢召回情况》1份,《关于吕梁森源盛物资有限公司不合格螺纹钢的召回公告》1份,《关于晋城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合格螺纹钢的召回公告》1份,《关于昌晋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合格螺纹钢的召回公告》1份,《关于12mm螺纹钢抽检不合格的分析报告》1份,《关于Φ12mm规格抽检不合格的整改报告1份,《退换货销售单》3份,《关于吕梁市质监局抽检不合格事件的处理》1份,《召回、切割回炉现场图片》10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处理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现决定处罚如下:

1. 处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87317.56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1.5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捌万柒仟叁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87359.12)。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1月21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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