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晋城市摩登大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2025年1月6日,收到城区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1份,登记编号:2025010207 。随线索附有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举报单复印件各1份,涉及主体名称为晋城市摩登大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举报人反映:在该商家购买的花茶,产品宣传有稳定血糖、促进免疫力、促进消化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并书面反馈。”
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到位于西上庄街道张岭村西的晋城市摩登大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情况如下:该公司库房有注册商标“江太翁”胰岛果花茶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农产品,净含量:30克,保质期:12个月,使用方法:冲泡,生产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摩登农庄,药食同源。现场未发现标注有“功效:稳定血糖、增强免疫力、促消化、缓解便秘”的产品。该公司负责人原丽霞称标注有功效的产品已整改。2025年1月14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8月,晋城市摩登大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胰岛果花茶,宣传该产品具有稳定血糖、增强免疫力、促消化、缓解便秘的功效信息。
另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产品详情页有“野洋姜花的功效与作用,病情分析:野洋姜花具有降血糖、利水除湿等功效与作用。野洋姜花有降低血糖的作用,可以促进糖分分解,有使用过剩糖分转化为热量的作用,可以改善体内的脂肪平衡。洋姜对血糖有双向调节作用,可使糖尿病患者血糖降低,又能使低血糖病人血糖升高……小便不利者。”字样广告。
上述广告宣传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城区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1份,证明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况。
4.《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产生费用的情况。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构成食品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网上非保健品宣传保健功能、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2.警告;
3.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4月9日至2028年4月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10月9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