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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7-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李自军)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5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5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H5DER5T 

   住所: ***                    

     经营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3月17日,接案件线索(登记编号2025031703):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销售的龙眼抽检不合格,其抽检不合格龙眼的上游供货商为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李**),经营场所位于晋城市城区栖菁园市场瓜果区87号。

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李自军水果店(李**)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购进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未提供供货商资质或身份证明。

3月2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4月16日,我局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晋市市监协查〔2025〕10号)。

5月27日,我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

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李**进行询问调查。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2月11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艳云)在店内销售的龙眼抽样3.97kg,样品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A2250014245105012C)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278g/kg(标准指标“≤0.05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龙眼以2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该店提供的证据表明,这批龙眼是2月6日以110元/件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进的,经查明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2月6日销售给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的这批龙眼是2月5日以11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全部销售给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涉案龙眼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可提供该批次龙眼的购进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未提供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或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购进龙眼的供货者经营地址位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15区1号(联系方式18638638910)。我局于4月16日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晋市市监〔2025〕10号)。5月27日,我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回复万邦市场15区1号档口负责人(联系方式18638638910)否认与当事人(购买人杨**)有实际交易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检验报告(No.A2250014245105012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来源、依据、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2025年3月7日和3月18日,分别对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艳云蔬菜粮油门市部(李**)和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细节;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龙眼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复印件共5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龙眼进货查验情况;

6、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各1份,证明核实当事人购进龙眼的上游供货商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8、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同类型行为的行政违法信息,系初次违法;销售的不合格龙眼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因此违法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的相关反映。上述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共计211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8年7月1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7月1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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