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8-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环城凯斯顿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7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79

当事人:山西环城凯斯顿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068040367A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52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县城环城南路

20256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环城凯斯顿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酒店5间客房浴室内墙壁上的置物架发现:1.朴蘭素牌草本植萃洗发乳(生产方: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75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55,保质期:三年,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0609、使用期限为2024/06/10的共4瓶,另有1瓶未发现生产日期,上述5瓶均已开封)共5瓶;2.朴蘭素牌草本植萃精华修复素(净含量750ml,生产方: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5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0212,保质期2025/02/11)共1瓶。因上述涉案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和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5627日,经审批,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72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21日从郑州清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朴蘭素牌草本植萃洗发乳(生产方: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75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55,保质期:三年,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0609、使用期限为2024/06/10)、朴蘭素牌草本植萃精华修复素(净含量750ml,生产方: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5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0212,使用期限2025/02/11)共60瓶,进价均为25/瓶,用于酒店客房供消费者免费使用。2025623日本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5间客房浴室内上述朴蘭素牌草本植萃洗发乳共5瓶(已超过使用期限12个月多,其中1瓶无生产日期经当事人确认与同时发现的4瓶洗发乳均为同一批次产品)、朴蘭素牌草本植萃精华修复素共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4个月多),本案货值金额150元,因涉案化妆品未单独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涉案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3.询问笔录、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进货数量、进价以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等事实;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朴蘭素牌草本植萃洗发乳和朴蘭素牌草本植萃精华修复素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来源、涉案化妆品数量、货值金额等事实;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晋城市监先登[2025]13号)及附件《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制[2025]34号)及附件《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涉案化妆品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7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理。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其情形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长达1年之久的情况,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815日至202881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21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5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