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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9-0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9号

当事人: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15日,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交线索,称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电线。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万根”牌、“旭阳”牌电线电缆共544盘,全部被晋城市公安机关扣押。

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移交线索中“万根”牌、“旭阳”牌电线电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4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自2019年下半年起,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从马某平处先后购进涉案“万根”“旭阳”牌电线电缆进行销售,2023年10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涉案产品共544盘。2023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对涉案“万根”牌、“旭阳”牌电线电缆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不合格项目包括标志、导体电阻、绝缘热失重试验、绝缘老化前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现场被查获标称为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旭阳”牌电线电缆共166盘,其中:规格BV1.5mm²共3盘,进价97元/盘,销价101元/盘;规格BV2.5mm²共7盘,进价137元/盘,销价143元/盘;规格BV4mm²共1盘,进价217元/盘,销价240元/盘;规格ZR-BV2.5mm²共113盘,进价137元/盘,销价143元/盘;规格ZR-BV4mm²共42盘,进价217元/盘,销价240元/盘;上述电线电缆货值金额合计共28213元。2023年11月9日经商标注册人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旭阳”牌电线电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侵犯“旭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商品的进销货账册、票据,故违法经营额按照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量进行计算,当事人销售涉案“旭阳”牌电线电缆的违法经营额为282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场被查获标称为河南恒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万根”牌电线电缆共378盘,其中:规格RVS2*1.5共257盘,进价63元/盘,销价73元/盘;规格RVS2*2.5共70盘,进价83元/盘,销售价格90元/盘;规格BV2.5共38盘,进价126元/盘,销价130元/盘;规格BV4共13盘,进价217元/盘,销价230元/盘。上述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合计共32991元。因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商品的进销货账册、票据,故不合格电线电缆货值金额按照公安机关扣押的数量进行计算,当事人销售涉案“万根”牌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为3299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交线索及附件证据材料,证明晋城市中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万根”牌、“旭阳”牌电线电缆数量、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旭阳”牌电线电缆经鉴定属于侵犯“旭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电线电缆购进渠道、进销价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电线电缆的进货销售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扣押伪劣电线的补充情况说明,证明扣押当事人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5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旭阳”牌电线电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电线电缆时未索要购进票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雷遂江接受本局询问时承认其知道涉案“旭阳”牌电线电缆是马某平自己生产的,商标是他自己贴上的。当事人在明知“旭阳”牌电线是假冒商标的前提下仍然通过马某平购买,认定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五)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万根”牌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旭阳”牌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万根”牌电线电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电线电缆,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98973元。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旭阳”牌电线电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7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7397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7月18日至2028年7月1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6年7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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