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94号
当事人:阳城县环城精选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0K3P8N9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6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滨河西路1001号
2025年6月20日接本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5061807),称环城凯斯顿酒店房间浴室摆放的洗浴产品JOMOO洗沐护三合一”,无生产企业、生产日期、限用使用日期等标识。
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案源线索中的环城凯斯顿酒店实际为阳城县环城精选酒店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你单位酒店客房内的浴室墙壁上发现挂装有标识为“JOMOO洗沐护三合一”的手按皂液器,手按皂液器上未见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化妆品信息。2025年6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从河南栾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隆力奇二合一洗发沐浴露(生产企业:卡莱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苏妆20180001,标准编号:苏G妆网备字2022002878,净含量20kg/桶,)共5桶,进价360元/桶,货值金额1800元,由服务人员将上述净含量20kg/桶的二合一洗发沐浴露灌装到酒店客房内浴室墙壁上标识为“JOMOO洗沐护三合一”的手按皂液器内,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已无存货,因涉案化妆品费用包含在住宿费内,不单独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你单位提供了涉案隆力奇二合一洗发沐浴露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及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检查后,你单位购买了符合规定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化妆品放置于酒店客房浴室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隆力奇二合一洗发沐浴露检验检测报告和购进凭证各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进货数量、货值金额以及受委托人身份等事实;
3.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你单位酒店客房更换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理。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其情形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涉案二合一洗发沐浴露有合法来源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26日至2028年8月2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2月2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