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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3-26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宸咏基团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和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56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6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56

人:晋城市宸咏基团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595319319A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16号(晋城市金广源购物广场4层401号)

    2024年12月25日,接城区市场局转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案件线索,称晋城市宸咏基团康养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售卖声称有治疗效果的三无保健品,要求查处并反馈1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16号的晋城市宸咏基团康养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产品名称:常本草®吸入式雾化液,产品类别:保健用品,执行标准:Q/GZHJ001-2023,生产认证:中民医药协适健用字第001号,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利君事业集团确山利君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单。当事人承认2024年12月12日,在其住所四楼活动室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有“养肺找小草、三秒达肺泡、一天就见效,获得九大发明专利”。

2025年1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1月9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对“养肺找小草、三秒达肺泡、一天就见效”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九大发明专利”只提供了CN116637162A、CN114949133A、CN116585434A三份发明专利申请和说明书。

经查,2024年12月12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四楼活动室宣传常本草®吸入式雾化液,宣传内容有“养肺找小草、三秒达肺泡、一天就见效”和获得九大发明专利,当事人不能提供“养肺找小草、三秒达肺泡、一天就见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涉案九大发明专利均为专利申请公开号。其中,CN111617227A、CN111700949A、CN111658703A、CN111658742A、CN111671833A、CN116637162A、CN116585434A 七个专利申请公开号的法律状态均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CN116999898A专利申请公开号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撤回,CN114949133A专利申请公开号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均未获得专利证书,当事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1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3月12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6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宣传其经营的产品时,宣传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印证,以及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和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查处后,当事人已经主动停止违法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和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2025326日至202832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92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3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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