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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6-16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小苗丽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苗旭兰)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0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6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09


人:晋城市城区小苗丽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K7L2E8U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黄花街C区10号楼一层3号商铺


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小苗丽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进行检查。该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苗旭兰,经营场所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黄华街C区10号楼一层3号商铺。

当事人正在营业中,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在该店靠墙第一个货架上摆放有红彦纤姿梦纯天然海藻胶原面膜,外袋上正面标注有红彦纤姿梦海藻红彦防伪免费查询码8008886315,广州红彦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荣誉出品;背面标注有红彦纤姿梦纯天然海藻胶原面膜,卫生许可证:(2008)卫妆准字:29-XK-3042;生产许可证:XK16-108 8029,执行标准号:QB/T2872-2007,生产日期20220403,保质期20250402,生产商:广州市汝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存三袋。现场未能提供涉案面膜的购进票据。

经审批,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2025年4月7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查询QB/T2872-2007标准,涉案面膜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未检索到涉案商品相关数据。涉案面膜背面标注有“对面部皮肤起到祛皱、祛斑、消炎、美白等功效”的内容,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对涉案面膜来源和化妆品进货查验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红彦纤姿梦纯天然海藻胶原面膜”是2022年4月份从广州一厂家购进的化妆品,时间太长,具体厂名记不清了,无法提供票据,无法提供商品生产厂家资质和备案等相关凭证,未对涉案商品进行查验登记,共购进30袋,购进价13元/袋,销售价18元/袋,销售了5袋,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3袋,其他自用,货值金额18×(5+3)=144元,违法所得(18-13)×5=25元。据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化妆品购进情况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3.现场图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情况;

6.面膜行业标准(QB/T2872-2007)1份,证明涉案商品属普通化妆品;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1页,证明涉案商品未备案;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意见1页,证明零售终端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网查询1页,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5月28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3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6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6月10日本局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如下: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与涉嫌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物品金额较小,属于初次违法,综合裁量给予了从轻处罚,即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已充分考量,故建议维持原处罚意见。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行为和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竞合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一重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元,没收违法红彦纤姿梦纯天然海藻胶原面膜3袋,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02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2025年6月16日至2028年6月1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6月1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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