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51号
当事人:张银罗(晋城市城区银罗计生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KKLAY37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银罗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城区局收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当事人予以限制从业处罚。
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南2号的经营地址检查核实,当事人店铺已不存在。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上当事人,当事人提供了文书送达联系方式。
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禁止从业案立案调查。
查明如下事实:
2022年3、4月份,当事人在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南2号经营场所从一男子手中低价购买440余元勃龙伟哥、美国伟哥等多种保健食品放在店内,分多次向他人销售了勃龙伟哥4盒又3粒、美国伟哥4粒、中药伟哥8粒,销售额共计255元,盈利190元。剩余产品存放于店内。2022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在上述保健食品中检出了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24年1月26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明违法主体。
3、送达地址确认书,共1页;证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4、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经营时店铺基本情况。
5、2025年5月21日与当事人联系通话录音,附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位于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南2号的店铺已不复存在。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监罚告[2025]1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行为中无从轻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年 月 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5日
本文一式 四 份, 二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