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69号
当 事 人:晋城市城区善妍肌肤管理工作室(王玉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MUGNF32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红星西街1398号
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善妍肌肤管理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大厅展示柜内摆放有1盒“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外包装未加贴中文标签;摆放有7盒“Grace sky重组胶原蛋白修复贴”,型号规格:T型(椭圆形),200mm×236mm,30g×5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鄂药监械生产许2022120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232144595,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械注准20232144595,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湖北上山采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07,失效日期:20270306,生产批号:20250307,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二楼货柜内摆放有5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未加贴中文标签;摆放有3盒“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未加贴中文标签;摆放有5袋“RúFei 如妃幻彩鎏光凝胶膜(三合一)”,净含量100g,无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产品购进查验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2025年5月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1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5盒和“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3盒,均为进口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陈述涉案化妆品是从微信上不同供货者处购进,因时间太长,微信购进记录丢失,未销售,未定销售价,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购进数量、购进价和销售价无法确定。执法人员参考网上购物平台同类商品价格取平均价,确定“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销售价为412.1元/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销售价为361.35元/盒,“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销售价为736.05元/盒。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12.1+361.35×5+736.05×3=4427元,认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从湖北上山采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商品“Grace sky重组胶原蛋白修复贴”(型号规格:T型椭圆形,200mm×236mm,30g×5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232144595,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湖北上山采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07,失效日期:20270306,生产批号:20250307)共10盒,购进价9.9元/盒,因皮肤护理项目为一个整体项目,无法确定销售价,货值金额99元。当事人经营的“Grace sky重组胶原蛋白修复贴”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下架处理涉案医疗器械且不再经营,故认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RúFei 如妃幻彩鎏光凝胶膜(三合一)”5片,为1盒面膜中拆分出的5片,其外包装盒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如妃幻彩鎏光凝胶膜(三合一),备案人:深圳如妃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341042,净含量:100g×10片,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标签符合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购进情况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5.当事人提供的“RúFei 如妃幻彩鎏光凝胶膜(三合一)”外包装盒照片一张,证明该化妆品标签符合规定;
6.网络查询同类商品价格照片3页,证明涉案化妆品市场均价;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他情况。
2025年7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7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7月30日,本局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如下:当事人经营的“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1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5盒和“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3盒,均为进口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鉴于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综合考量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给予10000元罚款。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另当事人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改正,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规定情形。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加贴中文标签的“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1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5盒和“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3盒;
2.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下架处理涉案医疗器械且不再经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合上述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未加贴中文标签的“cellcosmet switzerland”(瑞妍柔澈净化洁肤乳200ml)1盒、“HR HELENA RUBINSTEIN”(赫莲娜纯净沁润洁面泡沫洗面奶125ml)5盒、“EVIDENS DEBEAUTE”(伊菲丹三重胶原全面隔离防晒霜50ml)3盒;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 8月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