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98号
当 事 人:晋城市城区爱琴龙发线下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DBW0LB90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万苑社区凤韩巷7号街面房
2025年3月7日,接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移交晋城市城区爱琴龙发线下百货店经营过期食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百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靠墙第一个货架上摆放有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外盒上标注:生产单位南京浩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532019200164,净含量/规格400克(25克x16),生产日期2023.06.03,有效期2024.12.02,保质期18个月,现存2盒。靠墙第二个货架上摆放有阿胶黑芝麻丸,外袋上标注:生产企业河南百消丹华南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11172300012,净含量126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现存6袋。
经审批,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制〔2025〕10号),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3月2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8日和4月18日,对该店经营者乔毓超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是202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经营的2盒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生产日期2023.06.03,有效期2024.12.02,保质期18个月)和6袋阿胶黑芝麻丸(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购进2盒,购进价150元/盒,未销售。阿胶黑芝麻丸购进1单(8袋),购进价55.2元/单(8袋),销售价69元/单(8袋),当事人自己食用2袋,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合计300+51.75=35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0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来源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5.涉案食品购进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来源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5月8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2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和阿胶黑芝麻丸两种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关于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和阿胶黑芝麻丸相关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陈述,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是2024年5月11日从阳城县城圣卡倍多羊奶粉店购进2盒供自己食用,随手放置在货架上,不用于销售。阿胶黑芝麻丸是2024年3月2日从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样品,不对外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这两样食品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与客户下单的产品混放,涉案食品处于随时被销售的状态,现场照片货架上也未标明样品,不对外销售等字样。故对当事人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自用和阿胶黑芝麻丸是样品不对外销售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51.75元,货值金额小;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过期食品,且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性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5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阶次: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卡曼诺®怡特佳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2盒,阿胶黑芝麻丸6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5月16日至2028年5月1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5月1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