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5-1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良辰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及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00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1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 100

人:晋城市良辰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317179870F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2655号


2025年2月21日,接城区市场局转12315案件线索,消费者反映其2025年2月18日在晋城市良辰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贵族符号卫生巾1包、500ml东方树叶茉莉花茶1瓶超过保质期,客房内摆放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超过保质期,购买的面膜1片及客房内摆放的牙刷、刮胡刀为三无产品。

当日,执法人员到晋城市良辰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酒店大厅前台旁放置一货架柜,发现柜内摆放有各类饮品,其中,3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净含量900ml,售价8元/瓶,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0122、20240216、20240216,均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酒店客房发现摆放有“贵族符号”负离子卫生巾、面膜、刮胡刀、牙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当事人提供的面膜、牙刷、刮胡刀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使用期限等信息,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贵族符号”负离子卫生巾,2025年3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9日,对当事人提供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线索移送至相关管理部门。2025年3月26日,对受托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从晋城市城区李森副食店购进涉案900ml“东方树叶”茉莉花茶24瓶,购进价65元/箱×12瓶,销售价8元/瓶,至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剩余共3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4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从晋城市城区李森副食店购进涉案500ml“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24042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瓶)共30瓶,购进价55元/箱×15瓶,销售价6元/瓶,于2025年2月18日销售给举报人1瓶(已超过保质期26天),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2023年8月17日从广州歌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贵族符号”负离子卫生巾(生产日期2021-06-21,有效使用日期2024-06-20)50包,购进价8元/包,销售价13元/包,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中10包进行了退货处理,剩余1包清理时遗漏,于2025年2月18日销售给举报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4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商品来源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6.“东方树叶”茉莉花茶购进票据照片2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贵族符号”负离子卫生巾收据2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商品进货来源。

7.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将消费者举报的超过保质期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情况移送至相关管理部门。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2025年5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贵族符号”负离子卫生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性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5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阶次: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00ml“东方树叶”茉莉花茶3瓶,没收违法所得6元。

对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7.8元。

综上,决定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00ml“东方树叶”茉莉花茶3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3.罚款7.8元。

(罚没款合计18.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5月19日至2028年5月1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 5月19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5 19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