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3-1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新兴丰园副食超市(马沙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47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47

人:晋城市城区新兴丰园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H267L67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晋城市城区黄花街荣丰市场门外


2025年1月13日,接城区市场局转晋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案件线索,称举报人2025年1月7日在城区黄花街1733号兴丰园超市花费4元购买一个辣可曦曦牌蒜薄块拉条,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3日生产,保质期150天,1月3日到期。现反映该店售卖过期食品,望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售卖过期食品进行处理。

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兴丰园超市进行核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晋城市城区新兴丰园副食超市,经营者马沙沙,现场货架上摆放有“朱志远™老式臭干子”4袋,生产日期2024/07/01,保质期150天;“辣可曦曦®火药脾气条”1袋,生产日期2024/08/04,保质期150天;“朱志远™老式素牛肉粒”1袋,生产日期2024/06/02,保质期150天;“朱志远™老式素毛肚”4袋,生产日期2024/08/06,保质期150天,均超过保质期。

2025年1月14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1月20日,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情况属实,上述涉案朱志远食品从晋城市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9袋,涉案辣可曦曦®食品从晋城市洪盛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2袋,销售1袋,销售价均为4元/袋,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1×4=44元。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5日,取得《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晋城市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朱志远食品,从晋城市洪盛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辣可曦曦®食品。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区域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朱志远食品9袋,超过保质期的辣可曦曦®食品1袋,2025年1月7日销售辣可曦曦®食品1袋,销售价4元/袋,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来源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5.整改报告及照片1张,证明改正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3月4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4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涉案食品每袋销售单价仅为4元,货值金额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提供进货来源;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性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5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阶次: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朱志远™老式臭干子”4袋,“辣可曦曦®火药脾气条”1袋,“朱志远™老式素牛肉粒”1袋,“朱志远™老式素毛肚”4袋;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2025年3月12日至2028年3月1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3月13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 12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