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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9-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25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0H1WF357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

经营者:***     

注册日期:2016年04月01日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蔬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SXJY1050220253294Z

2025年6月24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城市城区书院街北华苑商贸有限公司C区0204号D区01号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螺丝椒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确认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4日在该店抽检的不合格螺丝椒,签收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506068012),涉案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你单位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供货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经查,你单位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赵计划)2025年6月21日从街面小贩处以3元/斤的价格购买涉案螺丝椒,共购进10斤,以3.5元/斤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样3.2kg)。当事人从街面小贩购买涉案螺丝椒使用现金交易,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未索取小贩身份证明和购进单据,货值35元,违法所得35元。2025年6月24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螺丝椒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31日你单位晋城市城区小赵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细节和核实进货渠道;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为初次违法;

5、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未索取留保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你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你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共计3035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1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9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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