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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7-1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初颜君悦男女士美容养生会所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晋城市城区初颜君悦男女士美容养生会所
注册号 92140502MAC6FMR91H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文云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3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8日,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4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石店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美容店抖音平台存在举报的内容(“五行润养、五脏六腑专享调理”的链接图片中存在“养生按摩、排出毒素”)。

2025年4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抖音平台存在举报的内容(“五行润养、五脏六腑专享调理”的链接图片中存在“养生按摩、排出毒素”)。

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对链接图片中存在“养生按摩、排出毒素”内容进行抖音宣传下架处理。

2025年4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抖音平台上的宣传页面“五行润养五脏六腑专享调理”项目“养生按摩、排出毒素”的内容是2024年10月18日在抖音平台上传的,2025年4月27日下架的。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展示有“养生按摩、排出毒素”宣传链接,无法提供“排毒”相关依据,此抖音页面内容是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找的相关图片,找了一个会作图的个人编辑制作的,制作费用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证照等情况;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抖音店铺宣传截图,证明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4.相关记录截图照片,证明广告宣传费用的事实;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监罚告〔2025〕16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展示“养生按摩、排出毒素”宣传链接,无法提供“排毒”相关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广告宣传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7月10日至2028年7月9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6年1月1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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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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