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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8-13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山城江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205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山城江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CQMKCQ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袁鹏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12.5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3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05

名称:*****

证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6月4日,接城区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5060403):2025年6月3日检查发现晋城市山城江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5年6月24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事实:

经查,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当事人推出特色烤鱼套餐(双人、2-3人、四人)、豪华烤鱼套餐(2-3人)、特色干锅牛蛙套餐(2-3人)等自助涮品,套餐价格公示牌中自助品收费说明:“1.超出套餐人数以外每位加收自助费19.9元;2.儿童身高1.2米免费,身高1.2米-1.4米每位10元,身高1.4米以上19.9元”,该加收自助费在消费者买单时,当事人按照20.0元/位实际收取,2025年5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共收取142人次,多收价款14.2元,多收价款属于违法所得。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对收银系统中的加收自助费调整为19.9元/位。

另,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退款通知公告,截止调查终结,共退款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套餐价格公示牌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收银系统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金额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证照等情况;

3.当事人2笔消费订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金额的事实;

4.当事人店内张贴退款通知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情况;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监罚告〔2025〕22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对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0.1元/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退款,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12.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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