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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9-2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永商贸易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和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22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永商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MA0GR324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祁晓东
违法行为类型 电费、水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59563.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2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2月11日,收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消费者在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收取商户的水电费,收取水费10元/立方米,电费1.2元/千瓦时,超出政府定价标准。

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在城区北石店镇东*****有办公室一间,商铺19家,并收取水、电费。

2、在该地址办公室电脑“一卡通预付费管理系统”查看,无水、电费收费记录。

3、当事人现场提供有《2024年9、10、11月份电费用户缴费记录表》、《王台2024年1-2024年11月水、电收入费用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出具的“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22页。

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401号)内容,当事人员工*****现场接收文书,并用微信发给法定代表人*****

2024年12月23日,下达《询问通知书》(晋城市监询通[2024]4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限提[2024]401号),留置送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并邮寄至当事人登记场所。

2024年12月27日,经审批,立案调查。

2025年1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责改[2025]402号)。

2025年1月8日,当事人提供“关于王台售电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年1月17日,经审批,申请中止案件调查。

2025年1月16日,1月22日,2月13日,2月14日,2月17日,2月19日,3月4日,3月6日,3月12日,4月10日对*****的商户进行走访。

2025年3月11日,下达《询问通知书》(晋城市监询通[2025]4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限提[2025]401号),留置送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并邮寄至当事人登记场所。

2025年3月15日,执法人员至晋城市自来水公司调取当事人水费收费标准等资料。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

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至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调取*****电费收费记录等资料。

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员工*****进行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

2025年4月30日,经审批,申请恢复案件调查。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退费公告,以及相关退费记录资料。

2025年5月21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3日,6月4日,6月17日,6月19日,6月20日对*****的商户进行走访,了解退费事宜。

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向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提取*****水量单。

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

    2025年6月2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

2025年7月8日,经审批,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用电话回访的形式对***退费情况进行回访。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东王台畅安路25家租赁的商户提供代收水、电费服务。

1. 当事人代收取水费情况如下:

2024年1月至9月底,水费按8元/立方米收取。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水费按10元/立方米收取。根据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情况说明,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按照晋城市物价局文件(晋市价商字[2010]29号)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执行6.4元/立方米的非居民水价。

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向商户收取水费共计5274元,(其中:2024年1-9月份收取2222元,10-12月份收取1540元,2025年1-4月收取1512元)。多收取水费1542元。

当事人按8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向商户收取水费,未按照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执行6.4元/立方米的非居民水价向商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代收取电费情况如下:

2024年1月至9月底,电费按照1元/千瓦时收取(其中包含:电费0.8元/千瓦时,管理费0.2元/千瓦时)。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电费按照每度电1.2元/千瓦时收取(其中包含:电费0.8元/千瓦时,管理费0.4元/千瓦时)。

按照“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计算,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收取商户电费的均价应为0.68元/千瓦时。

2024年1月至9月底,当事人每千瓦时多收0.32元。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每千瓦时多收0.52元。

经统计,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共计139620元(其中:2024年1-9月份收取68450元,10-11月份收取20270元,12月份收取13000元,2025年1-4月收取37900元)。当事人多收取商户电费58021.1元。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向商户自行退款,退款共计59563.1元,其中退水费1542元,退电费58021.1元。经电话联系商户进行回访,***多收取的水、电费已全部退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4份 ,证明当事人收取水费、电费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王台2024年1-11月份水、电收入费用表1张、2025年商户购电明细,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水费的相关情况;                               

5. 电力部门收费数据、***水量单,证明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情况和***用水的情况;

6. 2025年1月16日至6月20日,走访商户询问笔录38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水费、电费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电脑丢失和因财务被公司开除未及时交接财务报表情况;

8.王台2024年1-11月份电费购费及退费明细1张、王台2024年12月份电费购费及退费明细1张、王台2025商户购费及退费明细1张、王台2024年1-12月份水费购费及退费明细1张、2025年1-4月份水费购费及退费明细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水费的相关情况和退费情况;

9.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水、电费记账凭证,用于证明当事人缴纳水、电费情况;

10.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0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58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1、当事人按8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向商户收取水费,未按照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执行6.4元/立方米的非居民水价向商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提供相关收费资料,及时退还多收水费、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1、当事人按8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向商户收取水费,未按照晋城市自来水公司执行6.4元/立方米的非居民水价向商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542元。

2、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58021.1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9563.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 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2月23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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