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18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悦仁祥科技美肤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4月8日,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4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
1、该店可提供《营业执照》。
2、现场工作人员打开该店抖音链接,在其抖音的优惠团购中可以看到“肤质”的内容,点开“肤质”两字可看到“任何肤质,敏感肌除外”的内容;
3、现场拍摄照片两张。
4、本笔录已交当事人的店长***阅读确认。
2025年4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现场工作人员打开该店抖音链接,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优惠团购:[爆款灯泡肌]60分钟白透亮水嫩光滑项目的内容,点开“肤质”两字可看到“干性/混干,油性/混油”的内容。
2、现场拍摄照片3张。
3、当事人称已经积极进行了整改,对“所有肤质”内容进行更改。
2025年4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宣传其[爆款灯泡肌]60分钟白透亮水嫩光滑的脸部按摩项目,并在肤质项目中宣称其适用“所有肤质”。该项目使用到产品是“时光伊生舒感修肤能量水”。当事人宣传该商品涉及项目适用“所有肤质”,经查看该产品标签上没有显示适合所有肤质,也无法提供上述宣传中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时光伊生舒感修肤能量水”功效评价结论:经本试验方法验证,试验样品具有保湿功效,未显示适合所有肤质。
涉案宣传内容由抖音团购的工作人员,微信号:***称制作[爆款灯泡肌]60分钟白透亮水嫩光滑项目的这一页宣传页面和上传链接费用为50元。本案货值金额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1日,从广州时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时光伊生舒感修肤能量水10瓶,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适用所有肤质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证照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适用所有肤质的事实和制作费用情况;
4、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各1份,用于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的事实;
5、抖音平台截图6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适用“所有肤质”的事实和整改情况;
6、涉案产品照片3张,用于证明该产品标签中无适用“所有肤质”的内容;
7、时光伊生舒感修肤能量水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截图5张,用于证明涉案产品无适用“所有肤质”的内容;
8、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16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宣传其[爆款灯泡肌]60分钟白透亮水嫩光滑的脸部按摩项目适合“所有肤质”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惩戒违法行为,预防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等相关因素,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5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12月2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