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185号
当事人:晋城市梓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5年6月23日,接我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5070314)显示:举报人于2025年06月20日在“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在晋城市梓博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中购买的冻干山楂冰糖葫芦,其产品宣传“特级”字样,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者。
2025年7月2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梓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现场打开当事人拼多多网站,网站内容为:“特级冻干山楂冰糖葫芦无核糖葫芦山楂球老北京特产休闲小零食批发”。网站标注:梓博零食。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北石店责改[2025]20号)。责令该店立即停止发布“特级冻干山楂冰糖葫芦无核糖葫芦山楂球老北京特产休闲小零食批发”广告。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1、《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许可证》;3、冻干山楂进货票据。
2025年7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其销售的冻干冰糖葫芦(蜜饯)为“特级冻干山楂冰糖葫芦无核糖葫芦山楂球老北京特产休闲小零食批发”,发布内容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当事人销售的“冻干冰糖葫芦(蜜饯)”执行标准为: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该标准未对产品质量分级,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产品质量等级为特级的证明材料。
涉案宣传内容由拼多多的客服,微信号:***微信名称:“***”制作,制作“特级冻干山楂冰糖葫芦无核糖葫芦山楂球老北京特产休闲小零食批发”这一页面宣传制作费用是50元。本案广告费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6月2日,从山西晋润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冻干冰糖葫芦,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单据等资质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证照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的事实;
4、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的事实;
5、拼多多平台截图3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其涉案产品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的事实;
6、情况说明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26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冻干冰糖葫芦(蜜饯)广告中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惩戒违法行为,预防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等相关因素,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 2025年8月11日至2028年8月1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6 年2月11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