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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9-16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金豆坊食品店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5〕21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晋城市城区金豆坊食品店
注册号 92140502MAEU7RP43Q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6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18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金豆坊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晋城市城区***

经营者:***


2025年4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北石店责改[2025]6号),责令该店在2025年5月8日前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2025年5月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场所内有生产豆腐的设备及原料,现场提供不出有效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2025年5月12日,接到城区案件线索。    

2025年5月26日,经审批,延长案件核查期限。     

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6月20日,经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查,晋城市城区洁利豆腐加工部(***),住所:晋城市城区***,该店实际经营者是***。晋城市城区洁利豆腐加工部(***)于2025年5月12日进行注销,***于2025年8月15日在原加工部注册地注册成立晋城市城区金豆坊食品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8月28日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该单位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豆腐生产及销售。经查,该食品小作坊在收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北石店责改[2025]6号)后,虽已停止生产并着手工房改造,但在未取得有效《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8月28日前擅自生产老豆腐300斤,并以2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00元,生产成本500元,违法所得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城区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5051218)及所附材料一份,证明违法线索来源和该单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该单位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北石店责改[2025]6号)一份,证明已责令该单位限期办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照片三张,证明该单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他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60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定,构成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没有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北石店责改[2025]6号)后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合《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序号:20,违法事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予处罚条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规定,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截止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办理了有效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本案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 2025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12月1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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