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29号
当事人:晋城佑安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
2025年6月10日,接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40502002025061099535108),内容为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晋城佑安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美团店铺佑安堂中医诊所发布了如下内容“【中医针灸】颈肩腰腿痛/头痛/长期不适。产品功效:肩颈酸痛、腰椎酸痛、失眠、解压。项目简介:疼痛治疗,肩颈/腰/腿部、女性经期、头疼失眠、各类扭伤。特色疗法,因人施治。穴位灸、针刺、铺灸、中药熏蒸”等内容。涉案广告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未能提供与涉案广告内容一致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025年6月30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名称是佑安堂中医馆。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发布医疗广告,涉案广告含有“产品功效:肩颈酸痛、腰椎酸痛、失眠、解压。项目简介:疼痛治疗,肩颈/腰/腿部、女性经期、头疼失眠、各类扭伤。”等介绍医疗服务的信息。同时,涉案广告中含有“特色疗法,因人施治。腰痛、关节炎、头痛、各种扭伤等;穴位灸、针刺、铺灸、中药熏蒸”等介绍诊疗方法的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文件。广告费用20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删除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40502002025061099535108)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6.涉案广告截图内容4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3份,证明涉案广告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8.收据1张,证明涉案广告费用情况;
9.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的其他情况。
2025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10月11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晋(中)医广【2024】10-11-09001号;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3份仅显示诊所门头、诊疗科目、电话和地址(拟发布媒体类别分别是网络、户外和印刷品),与涉案广告内容不一致,故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