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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9-0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欧尼炸鸡店(张孟玉)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04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炸鸡店(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观巷**号吐月市场                                      

经营者:张**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7月4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5070309):“2025年6月25日,城区局执法人员在晋城市城区**炸鸡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蒜香酱油酱1袋、韩式麻辣酱2袋和草莓奶酪风味酱1袋,均已超出保质期限”。

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进行询问调查。

7月14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7月30日,张**向本局提供关于过期原料的情况说明。

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6月16日和10月8日分别采购草莓奶酪风味酱、韩式麻辣酱和蒜香酱油酱各1箱,每箱4包。其中草莓奶酪风味酱净含量5kg/包,进价100元/包,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9个月;韩式麻辣酱净含量5kg/包,进价120元/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蒜香酱油酱净含量5kg/包,进价120元/包,生产日期2024年9月20日,保质期9个月。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物品还剩余草莓奶酪风味酱、蒜香酱油酱各1包,韩式麻辣酱2包,均已开封并贮存在操作台下方。经查,在超出保质期后,当事人使用草莓奶酪风味酱制作并售卖炸鸡类制品24单,收款356.74元;使用韩式麻辣酱制作并售卖炸鸡类制品1单,收款21.5元;未使用蒜香酱油酱制作并售卖食品。综上,涉案货值金额为120*2+100+356.74+21.5=718.24元,违法所得为356.74+21.5=378.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况细节;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现场及超期原料照片5张,证明涉案食品原料超期及贮存情况;

5、订货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情况;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系统后台销量统计表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8、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过期草莓奶酪风味酱和韩式麻辣酱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将过期蒜香酱油酱存放在食品处理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同类型行为的行政违法信息,系初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的相关反映。上述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对其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超出保质期的1包草莓奶酪风味酱和2包韩式麻辣酱;

2.没收违法所得378.24元;

3.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378.24元)

对当事人涉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涉案未使用的超期蒜香酱油酱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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