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69号
当事人:晋城市卫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8月15日,接市案源线索(登记编号:****** ):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1份;2018年、2019年度企业年报(补报)各1份。
2018年,2019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中填报内容:股东******实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6年12月13日;2022年,2023,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中填报内容:股东实缴出资额12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6年12月12日。
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9月2日,经审批,延长案件核查期限。
2025年9月1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6年12月13日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经营、未申报税务、未在银行开户。提供不出2018年至2024年期间企业年度报告书中实缴出资的银行对账单或者验资报告。当事人2018年,2019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中填报内容:股东******实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6年12月13日;2022年,2023年,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书中填报内容:股东实缴出资额12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6年12月12日。当事人2018年、2019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期间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认缴出资金额和实缴出资金额不实,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接受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2016年12月成立以来未在银行开户和2018年至2024年期间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认缴出资金额和实缴出资金额不实,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2018年、2019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期间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书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5.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交通银行分行预留印鉴、更换印鉴通知书各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在银行开户;
6.晋城市卫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年报记录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2018年、2019年、2024年年报公示时间;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2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312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2019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期间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认缴出资金额和实缴出资金额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构成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惩戒违法行为,预防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财产安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等相关因素,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 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1月17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