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0-2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康疗养修脚店(李家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78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修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瑞丰路*******号                    

 经营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7月16日,接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登记编号:2025070906):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线索“该机构在美团店铺发布‘灰指甲点滴/足部消菌液’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医疗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涉嫌非法行医。”

7月4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

7月18日,市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医疗广告情形,但发现店内墙面上张贴有“隐形嵌甲B/S矫正贴10分钟永久解决甲沟炎”的宣传广告。

7月24日,市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7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9月9日,***向本局提供部分证据材料以及整改图片。

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委托“致青春广告庆典”对门店内广告进行制作安装,包含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介绍“隐形嵌甲B/S矫正贴”产品的宣传海报。该海报内含有“10分钟永久解决甲沟炎”、“永久解决:嵌甲引起的甲沟炎、指甲扎肉、脚趾疼痛、红肿、化脓、行走困难”等内容。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称的医学科学证明,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说明书、标签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了与广告公司的制作安装费用情况,各个项目费用合计800元,其中“隐形嵌甲B/S矫正贴”宣传海报制作费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202574执法人员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情况细节;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现场照片3张,证明涉案“隐形嵌甲B/S矫正贴”产品宣传海报情况;

5微信聊天内容截图3,证明“隐形嵌甲B/S矫正贴”产品宣传海报制作费用情况

6、当事人提供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整改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8、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10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3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隐形嵌甲B/S矫正贴”产品发布“10分钟永久解决甲沟炎”、“永久解决:嵌甲引起的甲沟炎、指甲扎肉、脚趾疼痛、红肿、化脓、行走困难”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1020日至20281019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42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