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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10-3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一亩甜饮品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3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87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饮品店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身份证号:1405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

住所: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文昌西街凤翔小区***商铺

2025625日晋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线索:“王先生反映他于621日下午通过“饿了么”平台购买了一份桃胶雪燕撞奶,配方内标注原料有雪燕,他经过百度查询了解到雪燕不能作为食物的原材料使用。”

20256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对晋城市城区***饮品店进行现场核查,调查“饿了么”订单,商品桃胶雪燕撞奶(美丽肌肤)22元。出餐时间6211914。并在其后厨的冰柜中发现摆放有“混合芋圆”9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6.18,保质期12个月,未开封;“广禧”绿豆罐头1罐,净含量900克,生产日期2022.05.13,保质期24个月,已开封;“澳德鲜”综合芋圆1袋,生产日期2024.5.15,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黑脆片”啵脆巧克力脆片1袋,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360天,已开封;在后厨北侧冷藏柜内摆放有“黄桃燕麦颗粒果酱”1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1.07.23,保质期6个月,已开封;“杨梅草莓颗粒果酱”1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1.07.24,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在其西侧货架上摆放有“多肉粉荔(荔枝果汁)”1瓶,净含量1.2kg,生产日期2022/06/22,保质期12个月,未开封。在后厨东侧货架摆放有“国仙民”红西柚颗粒1瓶,净含量850g,限用日期20250516,未开启,“果家人”枇杷罐头2瓶,净含量567克,限用日期20250402”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57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线索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雪燕”及其制品,现场点餐单显示涉及举报的产品名称为“桃胶梨汤撞奶”,饿了么平台已修改(下架)“桃胶撞奶”。当事人陈述“混合芋圆”是用来制作芋圆烤梨的,在有效期内试用一包后未再使用,改为“综合芋圆”(202528日购进)制作上述产品;“果家人”枇杷罐头用来制作招牌枇杷,在有效期内试用后未再使用,使用枇杷罐头替代(2025224日购进);“广禧”绿豆罐头未使用制作店内产品;“澳德鲜”综合芋圆用来制作红糖酒酿汤圆,无替代制作产品;“黑脆片”啵脆巧克力脆片用来制作爆豆曲奇Q麻薯,无替代制作原料;“杨梅草莓颗粒果酱”用来制作霸气杨梅Q麻薯,无替代制作原料;“多肉粉荔(荔枝果汁)”和“国仙民”红西柚颗粒各一瓶,未开封,当事人陈述未使用过制作店内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5717日,经审批,我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85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74日成为晋城市城区***饮品店的经营者后,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作并售卖饮品的有:“澳德鲜”综合芋圆是2024128日从晋城市城区北华苑市场美奇商贸购进的,数量为1,生产日期2024.5.15,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6元。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使用其制作并售卖了“红糖酒酿汤圆”1杯,销售价格为19/杯。“黑脆片”啵脆巧克力脆片是原经营者***遗留下的,数量为1袋,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360天。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使用其制作并售卖了“爆豆曲奇Q麻薯”72杯,销售价格为19/杯。“黄桃燕麦颗粒果酱”是原经营者刘超群遗留下的,数量为1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1.07.23,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使用其制作并售卖了“多肉黄桃Q麻薯”16杯,销售价格为19/杯。综上涉案货值金额为(1+72+16)杯*19/=1691元,违法所得1691元。

另查,现场检查发现的“混合芋圆”9袋、“果家人”枇杷罐头2瓶、“广禧”绿豆罐头1罐、多肉粉荔(荔枝果汁)1瓶、“国仙民”红西柚颗粒1瓶、杨梅草莓颗粒果酱1袋在超出保质期后当事人未使用也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5627202577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情况细节;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涉案物品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涉案物品购进截图8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相关原料的情况;

6.当事人店面点餐系统商品销售统计单据15张(复印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8.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20259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5282),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9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当事人提出的主要陈述申辩理由: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且家庭生活也比较困难,罚款1万元给当事人的经营、生活造成很大困难。恳请给予减免罚款。

本局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20251030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澳德鲜”综合芋圆、“黑脆片”啵脆巧克力脆片、“黄桃燕麦颗粒果酱”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的“混合芋圆”、“果家人”枇杷罐头、“广禧”绿豆罐头、多肉粉荔(荔枝果汁)、“国仙民”红西柚颗粒、杨梅草莓颗粒果酱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截止调查终结未收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的相关反映,以及当事人的改正态度、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经营规模小等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当事人经营范围单一、经营规模小、覆盖范围小,或者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受过行政处罚,属首次违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澳德鲜”综合芋圆1袋、“黑脆片”啵脆巧克力脆片1袋、黄桃燕麦颗粒果酱1

2.没收违法所得1691元;

3.罚款1691元。

(罚没共计3382元)

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涉案未使用的超期“混合芋圆”、“果家人”枇杷罐头、“广禧”绿豆罐头、多肉粉荔(荔枝果汁)、“国仙民”红西柚颗粒、杨梅草莓颗粒果酱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1030日至2026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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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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