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
类型:个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2月12日接城区案件线索,称淘宝网经营者王浩男涉嫌化妆品虚假宣传。
2024年12月9日,城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淘宝店铺经营者王浩男进行现场核查,该店正常营业中,该店为网上销售,店铺名为万品汇百货店,淘宝账号名:tb0365076363,打开店铺页面显示有“白黑客防脱洗发水育发液旗舰店生姜生发中药增发密发固发控油脱发”内容,券后37,已售2。该款洗发露产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特字G20202191,查看该洗发露备案信息显示为育发类,没有店铺页面宣称的生发功效。
2024年12月2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店铺销售的“白黑客Baiheike防脱育发洗发露”,通过查询备案信息显示该款洗发露为育发类产品,没有店铺广告页面宣称的生发功效,与实际功能不符。广告费用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化妆品平台监测信息截图,证明洗发露宣传信息。
5.淘宝店铺后台广告删除截屏图片,证明广告页面删除情况。
6.涉案产品化妆品注册证,证明洗发露类别。
7.情况说明 1份,证明网页制作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3月3日至 2027年3月3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9月3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