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山西酒乐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12月12日,接城区案件线索,称山西酒乐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的公司网站“招商加盟板块没有风险提示”。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核查,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电话委托公司行政总监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营业,现场打开公司网站招商加盟板块,含有“酒乐乐更接地气、更有温度的加盟”“酒乐乐品牌优势:易操作、无库存、低成本、大市场、强扶持”“加盟=省事”“选择加盟就要选择一个接地气、有温度的品牌让你事半功倍”“35万开启您的财富之旅”等内容,文末有招商热线:******;地址******;官网地址******。
2024年12月3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公司网址“******”,招商加盟板块含有“酒乐乐更接地气、更有温度的加盟”“酒乐乐品牌优势:易操作、无库存、低成本、大市场、强扶持”“加盟=省事”“选择加盟就要选择一个接地气、有温度的品牌让你事半功倍”“35万开启您的财富之旅”等内容,文末有招商热线:******;地址:******;官网地址:****,广告费用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招商加盟板块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招商广告内容。
5.网站招商页面制作收据1分,证明网页制作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招商加盟广告没有风险提示案
违反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3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2月25日至 2028年2月2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5年8月2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