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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5-06-23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不罚〔2025〕31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3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不罚〔2025〕31号

当事人: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3月25日,接市局执法协调科案件线索移送,称根据2025年3月监测信息,发现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利用其同名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的“‘女神节’宠爱自己,绽放美丽——从健康体检开始”推文,于2025年2月22日发布的“[迎三八女神节 健康献礼女性]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2025年肿瘤筛查优惠套装”推文,于2025年3月3日发布的“[女神节专属宠爱 水光焕颜狂欢开启]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皮肤科秒杀活动”推文,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进行核查,现场打开“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25年2月22日发布的“[迎三八女神节 健康献礼女性]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2025年肿瘤筛查优惠套装”推文,含有“基础防护套餐208元”、“咨询电话:****** ”、“地址:****** ”等内容,于2025年3月3日发布的“[女神节专属宠爱 水光焕颜狂欢开启]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皮肤科秒杀活动”推文,含有“超值秒杀活动:两人成团立享6折、五人集结直降5折”、“地址:****** ”等内容,上述医疗广告推文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现场删除上述医疗广告推文。

2025年4月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是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所有并运营。该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2月22日发布的“[迎三八女神节 健康献礼女性]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2025年肿瘤筛查优惠套装”推文,于2025年3月3日发布的“[女神节专属宠爱 水光焕颜狂欢开启]晋城市老年病专科医院皮肤科秒杀活动”推文,含有医院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医疗服务等内容,构成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关于介绍肿瘤筛查活动、皮肤科活动的优惠套餐价格信息,当事人提供了各项活动收费明细表,与推文中显示的原价、优惠价一致,未发现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该内容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属于医疗机构主动公开的价格、收费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

3.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涉案推文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

5.涉案推文活动收费明细表,证明收付费价格情况。

6.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医疗广告删除。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推文发布时间短,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主动删除了违法广告,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及第七条“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以下简称主动公开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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