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监不罚〔2025〕70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小红榆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6月17日,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晋城市城区小红榆老火锅店经营的羊肉卷进行抽样检测,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按照GB31650-2019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检测出鸭源性成分。 2025年6月17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城市城区小红榆老火锅店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ZCJC-SS2412552026),报告显示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复检《检验检测报告》(No:SY2025022379),报告显示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均无异议。当事人提供了“速冻预制羊肉”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及该店菜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速冻预制羊肉。 2025年7月2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晋城市城区二当家火锅食材店购进1卷速冻预制羊肉,2.5kg/卷,120元/卷。2024年12月20日,抽检人员现场将速冻预制羊肉刨片后抽样送检。经检验,该速冻预制羊肉检出鸭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就停止销售该速冻预制羊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来源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4.速冻预制羊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速冻预制羊肉来源情况;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页和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2份,证明涉案速冻预制羊肉抽检不合格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资质,对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来源,至案发时无消费者投诉相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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