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5〕240号
当事人: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
2025年7月22日,接平台监测信息线索移送,该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山西五星驾校”中发布的“[五星驾校]开通暑期直通班,报名即可练车,快速拿证!”的广告中,含有“快速拿证!45天快速拿证”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培训学校正在营业,现场核实微信公众号“山西五星驾校”为“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该公众号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推文“[五星驾校]开通暑期直通班,报名即可练车,快速拿证”,推文内含有“快速拿证!45天快速拿证”等内容。当事人现场删除了上述推文。
2025年8月4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5年8月5日,对校长******进行询问调查。
现查明,微信公众号“山西五星驾校”为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微信公众号“山西五星驾校”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推文“[五星驾校]开通暑期直通班,报名即可练车,快速拿证”。推文内含有“快速拿证!45天快速拿证”等内容。广告费60元。上述推文于2025年7月23日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推文截图1份,证明发布推文广告内容情况。
5.删除推文页面截图1份,证明已删除涉案广告情况。
6.广告费票据一张,证明涉案推文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含“快速拿证!45天快速拿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10月15日至 2026年4月15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