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监处罚〔2025〕233号 当事人:晋城美市多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6月26日下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万达广场负一层美市多超市的晋城市城区二逍果蔬粮油调味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当事人销售杂粮区域摆放有广告牌,内容为:精品杂粮,健康养生 研究表明,五谷杂粮可以养五脏早在古代就有一谷补一脏的说法。五谷有小米、大米、小麦、大豆、高粱。其中小米可养脾,大豆可以养肾,高粱有健脾益胃的作用等等。豆类食品中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和B族维生素等,具有良好的防癌作用。五脏更相平也,一脏不平,所剩平直,故云:安谷则昌绝谷则亡 中医认为五谷不仅可以食用还是五脏食疗养生的佳品。1.祛湿排毒,配方:赤小豆、薏仁、茯苓、黑米、黑豆、燕麦、黑芝麻、山药,功效:健脾祛湿清泄伏火,适宜人群:体内有湿气,身体困倦、舌苔厚有齿痕、面部或皮肤油腻、口内异味等。2.健脾养胃3.乌黑养发4.祛脂减肥5.三高人群6.养颜祛斑7.补气血8.安神助眠9.儿童营养10.孕妇营养11.产妇营养12.助消化13.调理内分泌14.老年营养15.男士健康16.更年期调理17.滋肾强身18.改善免疫力19.补钙壮骨20.清热去火21.备孕调理22.护眼护脑23.解酒护肝;大厅悬挂有同样内容广告牌一块。 2025年7月1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五谷杂粮广告牌由晋城美市多超市有限公司制作,该五谷杂粮广告牌含有“祛湿排毒、健脾养胃、乌黑养发、祛脂减肥”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功效的宣传依据,广告费用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涉案广告照片,证明该超市广告宣传内容。 5.涉案广告费用截图,证明涉案广告费用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制作的广告牌宣传五谷杂粮“祛湿排毒、健脾养胃、乌黑养发、祛脂减肥”等功效,无法提供功效宣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决定从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7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5年9月25日至 2025年12月25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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